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持续增大,全疆上下正处于齐心抗疫的关键时刻,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由执法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管控规定
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违反管控规定,离开或试图离开管控区域,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二、拒不扫码登记
进入教育医疗机构、政务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矿山企业(工厂工地)等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市场(农集贸市场)、大型商超、商业楼宇及其内部独立门店,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宾馆酒店、会展场所、文化娱乐、餐饮等重点服务业场所,居民小区、小型超市、肉菜店、水果店、粮油店、理发店、服装店、五金店、棋牌室(麻将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及其场站,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落实体温检测、扫验场所码、无码人员登记等防疫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三、拒不按照规定戴口罩
进入各类场所、机构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劝导戴口罩,经告知后仍不纠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四、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五、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刻意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过失犯前款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落实居家隔离措施
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九、违反规定擅自经营
餐饮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规定组织聚集性活动
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十二、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科学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扫验场所码、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等防疫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有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地区的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扫验场所码、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堂食服务的,组织经营辅导班、棋牌室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非法获取、使用、散布和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无论是否盈利均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妨害公务或者袭警
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健康检查检测;暴力伤害、威胁、恐吓、侮辱医疗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及人民警察,属于妨害公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
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均可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举报。
十七、以上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