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新疆政务“场所码”、规范落实核酸检测的通告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疫情监测和溯源,落实最小单元防疫措施,落实“早发现”防疫要求,更好维护居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地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各类场所、机构规范使用“场所码”、规范落实核酸检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区各类场所、机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通过新疆政务服务APP主动申领“场所码”,准确填报使用场所、机构名称、类型、所在村(社区)及详细地址,具体操作流程为“登录新疆政务微信小程序→健康码→场所码申领”(详见附件1)。教育医疗机构、政务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矿山企业(工厂工地)等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市场(农集贸市场)、大型商超、商业楼宇及其内部独立门店,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宾馆酒店、会展场所、文化娱乐、餐饮等重点服务业场所,小型超市、肉菜店、水果店、粮油店、理发店、服装店、五金店、棋牌室(麻将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及其场站,均需按要求申领使用“场所码”。
二、“场所码”申领成功后,各类场所、机构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码”的点位规划和合理布设,张贴在入口醒目位置,多入口场所、机构需全覆盖张贴,同一点位可张贴多张,确保快速扫码核验通过。不得将“场所码”布设在与填报地址不一致的场所、机构。
三、各类场所、机构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要安排专人监督扫码、逐人验码,无异常的,方可准予通行。特别要落实“人车分行”,杜绝同乘人员漏扫漏验,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发现场所码“弹窗”异常人员,应当拒绝进入,并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或所在村(社区)报告,启动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发现以截屏“亮码”代替“扫码”“一人扫码、多人进入”等违规情形,应严肃制止、禁止进入。要安排专人负责核酸检测工作,按照时间要求核对本场所、机构人员核酸检测情况,凡是逾期未做核酸人员,不能上岗。
四、对没有智能手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可由亲属申领新疆政务“老幼离线码”,在进入各类场所、机构时,主动出示纸质版“老幼离线码”,由场所、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新疆政务扫码核验功能,反扫“老幼离线码”,无异常的,方可准予通行,具体操作流程为“登录新疆政务微信小程序→健康码→老幼离线码申领”(详见附件2)。暂未申领“老幼离线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视障人员、无智能手机且不能申领“老幼离线码”人员,与亲属共同出行的,可由亲属代领新疆政务健康码,进入场所、机构时,同行亲属出示代领的健康码,由场所、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新疆政务扫码核验功能,反扫健康码,无异常的,方可准予通行;未与亲属共同出行的,进入各类场所、机构时,由工作人员通过“满意雪都”微信小程序“核酸记录”查询功能,输入身份证号码查验核酸检测结果,并作辅助登记。
五、各县(市、景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落实“四方责任”特别是行业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讲清扫验“场所码”的流程和要求、核酸检测时间和点位,指导监督本辖区、本行业各类场所、机构落实扫验“场所码”、核酸检测、科学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六、各县(市、景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扛起属地责任,对辖区内各类场所、机构开展全覆盖、滚动式督导检查,对场所、机构无码、有码不扫、扫码不验、验码不严以及逾期不做核酸、佩戴口罩不科学等突出问题,监督整改到位。
七、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扛起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对没有部署、拒不配合“场所码”使用、落实核酸检测要求、科学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的企业、单位、个体等,加大执行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用人单位(机构)要按照高风险职业人群核酸检测频次要求落实核酸检测,对未按要求落实的用人单位(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约谈用人单位(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
九、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工作人员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主动扫码亮码,严格按照核酸检测频次参加核酸检测。凡是不按要求落实扫码查验、参加核酸检测、科学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的,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十、居民群众要按照村(社区)最新通知要求,合理安排时间,按照规定时间主动参加常态化核酸检测;若因工作冲突、个人其他原因等,未及时参加村(社区)常态化核酸检测,自觉到24小时核酸检测采样点补检,做到应检尽检、一个不漏。
十一、居民群众在进入各类场所、机构时,应当主动扫码亮码,接受核验。对不落实扫“场所码”要求,存在逃避扫码查验、拒不出示或虚假出示扫码结果、不配合验码,或不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严格人员聚集性活动管理,对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三、“场所码”、核酸检测涉及的所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任何用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政策要求按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附件:1.场所码申领及使用操作指南
2.老幼离线码申领、绑定及使用操作指南
阿勒泰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