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任务繁重。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阿勒泰地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二、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的。
三、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来自境外、国内、疆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有确诊病例地区人员、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新冠肺炎感染者,本人及家属不主动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拒不配合社区报备、社会随访、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或者集中医学观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拒不扫码、不如实登记、佩戴口罩等。进出车站、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村)社区、行政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或不遵守隔离点、中高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疫防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确诊病人、病源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拒不配合消杀工作。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七、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八、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企事业单位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
九、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类”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或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一、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十二、重点人员违反疫情规定。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十三、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违法犯罪。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四、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辖区居民有其他拒不执行阿勒泰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进出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人员不得聚集、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聚集性文体活动等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的。
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止疫情传播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打击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不手软、零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特此通告
阿勒泰地区公安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