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小麦种植农户的一封公开信
亲爱的农民朋友:
大家好!
2022年新疆小麦收购继续执行“政府引导、市场定价、多元主体收购、生产者补贴、优质优价、优质优补、应急收购”的市场化收购政策。我们郑重承诺:进一步加强全区小麦收购市场监督执法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小麦收购中的问题,全面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好广大种粮农民朋友的利益。
1.今年的小麦卖给谁?
种粮农民自主选择收购主体,既可销售给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并在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的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等,也可销售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经纪人等。
2.小麦收购价格怎么定?
小麦收购价格由市场决定,按照随行就市、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粮农与收购者自主协商确定。收购者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公示小麦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做到标准上墙、价格上墙、样品上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国家小麦质量标准。
国家规定小麦等级依据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水分、色泽、气味等确定。小麦等级仅作为收购价格的参考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标准,相同等级不同品种小麦价格由买卖双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具体如下:
4.粮食收购者的责任。
粮食收购者要严格执行国家“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一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二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三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四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五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一是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朋友、粮食生产者利益。二是粮食收购者应告知或现场公告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三是摆放小麦标准样品,配备和使用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四是具有粮油检验资格的检化验员对交售的小麦进行质量检测。五是公开收购价格和政策,及时兑现粮款,不能“打白条”,不能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六是收购者应当为农户提供清理晾晒等便民服务。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渠道。
5.谁来监督小麦收购?
一是行政监督。收购期间,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将组织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备案、建立经营台账;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夏粮收购秩序,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
二是社会监督。售粮者对小麦检斤验质结果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收购者复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投诉。
6.遇到问题怎么咨询、举报?
一是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咨询电话:0991-2311909,15999187648,监督举报电话:0991-2355393,13809912678。二是拨打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全国价格举报热线:12315。登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领导信箱”“投诉咨询”栏目进行业务咨询、投诉举报。
7.小麦收购过程中,为保护农民利益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一是自治区制定印发小麦应急收购预案,当市场价格低于应急收购价格时,自治区将按照应急收购价格启动托底收购,维护种粮农民利益。应急收购价格冬小麦(三等)2.32元/公斤、春小麦(三等)2.17元/公斤,相邻等级差0.04元/公斤。二是所有粮食收购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收购政策。三是粮食收购者应告知或现场公告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让农民朋友卖“明白粮”。四是通过预约收购、上门收购、增设收购网点、延长收购时间、增加收粮机械等,加快收购进度,优化服务措施,方便农民售粮,防止出现“过夜粮”“排长队”。五是粮食经纪人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试行)》要求,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缺斤少两、强买强卖、拖欠粮款、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8.2022年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政策与2021年是否有变化?
2022年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政策与2021年相比没有变化,保持一致。主要政策内容:一是执行区域是各地(州、市)以及兵团各师(市),执行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至8月31日。二是小麦应急收购价为冬小麦(三等)2.32元/公斤、春小麦(三等)2.17元/公斤,相邻等级差0.04元/公斤。三是2022年自治区应急收购小麦质量标准为国标三等以上(含三等),三等以下小麦实行市场化购销。
附件1
2022年新疆小麦收购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小麦市场化收购?
小麦市场化收购就是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做到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双方平等协商交易价格。收购者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应当告知或在收购场所公示小麦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量(价)折扣规则,收购企业应当做到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详见附表1)。粮食收购者要严格执行国家“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一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二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三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四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五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什么是小麦政策性收购?
自治区小麦政策性收购是按照《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预案》规定,当一个地州市小麦收购市场价格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应急收购价格时(2022年三等冬小麦应急收购价格2.32元/公斤、三等春小麦2.17元/公斤,相邻等级差0.04元/公斤),在执行应急收购预案期间(6月10日至8月31日),经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应急收购价格启动托底收购。收购中,企业应当严格按应急收购价执行,既不能压级压价,也不能抬级抬价,严格执行检斤验质和水分、杂质增扣量政策,收购的小麦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在三等以上(含三等),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三等以下小麦不在应急托底收购范围。政策性收购的小麦,粮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给予企业贷款支持和相关费用补贴。
自治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收购政策,积极入市收购,在小麦收购中发挥收购主导作用、价格形成引导作用、市场供应稳定作用和宏观调控载体作用,稳定市场价格,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食供应,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三、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一是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二是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四是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严禁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严禁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严禁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严禁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收购中如何执行质量安全检验?
地方政府储备小麦轮换收购属于市场化收购,承储企业在轮换收购中应当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粮食储备质量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执行,收购的粮食应当符合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标准。直接向农民收购拟作为储备粮源的小麦,每批次等级不得低于三等。入库平仓后由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扦样检测,质量合格经过验收后方可转为储备。自治区鼓励政府储备粮实行优质品种订单收购、单收单储。
五、政府储备粮食超限装粮问题如何界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商品粮仓储安全参照执行。
六、粮食收购中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如何应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该款规定了国家对粮食收购者保证粮食质量安全的义务。要求收购者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一方面是从收购源头强化管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超标粮食处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另一方面是将质量检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议价的参考,但不是唯一定价依据。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要求粮食收购者在粮食收购中,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依照不同等级和各项质量指标按质论价。对于商品粮食的市场化收购,质量等级检测结果作为双方议价的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定价依据,相同等级不同品种粮食由于内在品质不同,价格也会出现差异,由双方共同协商交易价格。对于政策性粮食收购,国家有关部门2010年制定印发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通过增扣量等办法协调买卖双方达成一致。
七、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市场化收购中如何确定收购价格?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市场化收购中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在公布收购价格时,应当符合企业内控要求和决策流程,做到集体研究、科学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违反决策程序暗箱操作。在收购价格张榜公示中,应当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执行不同价格情况予以说明,对相同品种相同等级粮食由于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质量指标不同是否执行增(扣)量或加(减)价规则予以说明,不能只增不扣或只扣不增,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坚决防止优亲厚友、损公肥私,坚决防止克扣农民、坑害农民(详见附表2)。在市场化收购中,通过公开公平议价收购的杂质或水分超标的粮食,应当整理达标后方可入库,并规范处置筛下物。
执行增扣价结算方式时,对相同品种不同水分、杂质等在公布的基准价格上给予增减。例如:以水分12.5%为基准,超0.5%(或1%……)在基准价格上扣0.01元(或0.02元……)(企业自行决定数值),低多少加价多少;杂质等其他指标增扣规则同上。
执行增扣量结算方式时,对相同品种不同水分、杂质等在标准计量净重数量上给予增减。例如:以水分12.5%为基准,超0.5%(或1%……)在净重数量上扣1%(或2%……)(企业自行决定数值),低多少增量多少;杂质等其他指标增扣规则同上。
执行一口价时,是指特殊情况下与售粮者一事一议,就交易价格达成一致,不再进行量(价)增扣。
八、粮食收购企业如何进行备案?
答: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根据自治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新粮规〔2022〕3号)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当进行备案。粮食经纪人、个体工商户和工商登记类型不是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办理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可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也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进行备案及备案变更。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材料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1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反馈《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内容。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备案信息。办理备案和变更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要求和程序。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的,应当按要求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粮食收购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以及备案后不按规定上报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对跨区收购企业如何依法加强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构建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对企业跨区收购粮食,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为企业做好服务,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价格法》《计量法》《反垄断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加强市场监管,督促跨区收购企业严格执行备案管理、粮食收购质量安全检验、安全仓储、流通统计、经营台账管理等制度,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严厉打击“打白条”、压级压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对粮食经纪人收购行为如何管理?
粮食经纪人对于活跃粮食市场、促进粮食流通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试行)》,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引导服务和规范管理,做好粮食流通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诚信经营,更好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对经纪人拖欠农民售粮款、缺斤短两、囤积居奇、散布谣言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十一、地方储备粮轮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按照批复的数量、质量、建储价位和仓号进行轮换,不得擅自变更轮入数量、降低轮换质量、调整建储价位、变更轮入库号,如需调整,应报请轮换计划批复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二是轮换截止时间一般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如市场调控或其他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三是架空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申请延长架空期的,最多不超过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四是轮换完成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申请验收,粮权所属的粮食和储备、财政和农发行等部门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十二、粮食收购时要检测哪些项目?
粮食收购质量安全检验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新粮仓〔2022〕48号)要求进行,小麦常规质量指标需要检测容重、水分、杂质、不完善粒、色泽气味,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需要检测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粮食收购者应当对小麦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抽检,对在粮食收获季节发生暴雨可能产生真菌毒素超标的要加大检测频次,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开展质量安全检验,发现检验结果接近或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核检验,也可委托有检测能力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十三、市场化收购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如何在粮库智能化出入库系统中填写?
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购应使用粮库智能化出入库系统。目前,自治区已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对各智能化库点软件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增加市场化收购选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在出入库系统中据实填写相关收购信息。
附表:1.小麦收购价格公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