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阿勒泰地区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对区域内天然水域实施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阿勒泰地区天然河流、天然湖泊实施禁渔期、禁渔区,禁渔期间严禁一切捕捞(垂钓)作业。常年禁渔区为:乌伦古河福海水文站以下河段及伸入吉力湖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引额济海渠道;乌伦古湖73公里原小海子水域、中海子水域、骆驼脖子水域、莫合台后泡子水域。季节性禁渔期为:乌伦古湖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额尔齐斯河干支流河道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天然湖泊承包或从事养殖使用水体(吉力湖、托洪台水库、海子口水库、峡口水库)禁渔时间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确因科研、教学、繁育等特殊情形需要捕捞的,应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批复限额捕捞。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要坚定不移地抓好禁渔工作,持续加大巡逻检查力度。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结合实际,对各县(市、景区)开展禁渔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违反禁渔期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垂钓)行为。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禁渔制度,地、县两级纪委监委要加强监督,对违反禁渔政策的党员干部依法依规从严问责。
三、各类市场、酒店、餐馆一律不得销售、经营、加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野生鱼类。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速查处。
四、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各县(市)边防大队、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各边境管理区检查站要积极协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渔政执法工作,对违规携带钓具、网具、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鲜活、冰冻、干制品)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车辆要及时移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五、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906—2129182、13565188366、18167678633。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3月29日